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3716号
原告: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富,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滨江社区滨江花园C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松桃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戴珍
人民陪审员杨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