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财保24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9571411XW。
法定代表人:***。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2日将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额166万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额在166万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栎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