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环球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楼(住宅)1门**ivstyle="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提请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8年9月12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中山支行,账号为95×××35的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中山支行,账号为95×××35的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沈柏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