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鑫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鑫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徐家镇游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2542531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34层01室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3484767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假山新村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9571411XW(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鑫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0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日向上诉人江西鑫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19年2月4日签收,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鑫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相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佳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