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1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通美万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浙江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登记在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名下的车辆1、别克GL8汽车一辆(闽C×××××),2道奇酷威SUV汽车四辆(闽C×××××、闽C×××××、闽C×××××、闽C×××××),3、福特锐界汽车一辆(闽C×××××),4、皮卡车二辆(闽C×××××、闽C×××××);二、查封、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1、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京通投资有限公司中100%的股权,2、被申请人***在石狮亿铭针织有限公司中的全部股权,3、被申请人***在泉州市京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的全部股份;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13600000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月21日至1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及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证据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作为金诚泉州海域建设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双方一致约定该协议下合作资金共9亿元,由申请人负责筹措,后双方针对具体的借款事宜签订相应的借款协议。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通过金诚泉州海域建设基金账号陆续将全部款项8.99亿元出借给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现8.99亿元均已到期未还。现申请人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后续执行,特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裁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登记在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名下的车辆1、别克汽车一辆(闽C**),2、酷威汽车四辆(闽C**、闽C**、闽CX56**、闽C**),3、福特汽车一辆(闽C**),4、长城货车二辆(闽CZ02**、闽C**);
二、冻结被申请人股权1、被申请人福建省京通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市京通投资有限公司中100%的股权,2、被申请人***在石狮亿铭针织有限公司中的全部股权,3、被申请人***在泉州市京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的全部股份;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1360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诚泉州海域建设发展基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美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注:引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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