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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恒某某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能系统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837号
申请人: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化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1323130F。
法定代表人:郭洪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中相,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6067650F。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能系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丹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0339612C。
法定代表人:洪爱国,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能系统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能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恒***能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能系统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江苏***能源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月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