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市红旗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6695号
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091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利,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牧野路中段星海国际南临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279061096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436077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