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1民初1804号
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中心主任。
被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5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卓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