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7226号
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清泰街金隆花园金梅轩16#。
法定代表人:俞裕开,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