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3007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黄石市万达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085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万达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