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莆田)交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1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昌杰,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家勇,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向家勇之兄),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忠,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金华化工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康敏,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苇,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易(莆田)交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玉湖路万科城兰园16栋804室。
法定代表人:郑诗军,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飞,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向家勇、被告福建三棵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贵州省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路易(莆田)交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