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12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商城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文昌大道与腾飞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67515983。
负责人:***。
被告: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西大畈美人岗小区3号门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29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