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1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莲花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1675159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西大畈美人岗小区3号门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292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00元,减半收取计63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