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3014号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鑫森淼模板厂。
法定代表人:王少雪,系该模板厂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0MA2N72XM52。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个私工业园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67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姚祥福,男,196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熊吉林,男,198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292C。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西大畈美人岗小区。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鑫森淼模板厂与被告***、***、姚祥福、熊吉林、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鑫森淼模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六安市叶集区鑫森淼模板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雷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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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