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城县城关西大贩美人岗小区3号门面楼。
法定代表人:蒋仁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审被告:胡体兵,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体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克友,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胡体兵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将三和阳光城6期项目46号、47号主体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曹可现。现实际施工人***以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胡体兵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曹可现为本案第三人,但一审期间并未追加,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吴孔玉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段雅娴
书记员段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