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4民初3202号
原告:***,男,197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
被告:***,男,1973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城关镇西大畈美人岗小区**楼。
被告:曹可现,男,1973年06月19日,汉族,住商城县。
原告***与被告***、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曹可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00元,减半收取计28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雷 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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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