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4民初4180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西大畈美人岗小区3号门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17720329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商城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计2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汤品一
书 记 员 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