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特178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19)第89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和劳人仲裁字(2019)第89号仲裁裁决:1、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2,822.5元;2、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03.66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驳回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炳正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