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财保14号
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
法定代表人:聂松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已在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阶段,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7227.17元或查封、扣押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27227.17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7227.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56元,由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