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119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0640784A。
法定代表人:聂松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9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4514.25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4514.25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树金
审判员  蔡菁菁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