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119号
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0640784A。
法定代表人:聂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现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树金
审判员 蔡菁菁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