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9119号之一
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大厦C座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70640784A。
法定代表人:聂松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东,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1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树金
审判员  蔡菁菁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