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3062号
原告: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丘北平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CXJA4K。
法定代表人:袁生平,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宝林、黄初鑫,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552725851H。
法定代表人:尹明千,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文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以文山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混凝土款为由,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5元,减半收取2152.5元,由云南平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兴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红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