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252号
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春。
被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传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武汉锦秀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