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830号
原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倩,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竹园村呀米营养餐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竹园村呀米营养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9元,余款269由本院退回。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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