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28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587445470G。
法定代表人:薛传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桂茹,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真水源矿泉水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85980959Q。
法定代表人:雷耀秦,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真水源矿泉水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02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本案的执行费14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线下通过西安市及其户籍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产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黎晓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威
书 记 员 孙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