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军,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传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2413.5元、执行费2771元。在原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按期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4执恢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正龙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