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军,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
本院执行的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2413.5元、执行费2771元。本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执行款项确定为206000元;二、被执行人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账户名称: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雨花支行,账号:764601880********),剩余的106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履行完毕(履行至阎良法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第(二)项按时足额履行,被执行人应另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0000元,且本案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四、就该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陕0114执4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正龙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