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稿 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6554号
原告上海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MUHXU。
法定代表人赵现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娟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7445470G。
法定代表人薛传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翼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上海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6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芋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潘 望
书 记 员 白西婷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白西婷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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