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晖、杨盼,(实习),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8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刘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李瑞与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牛菲
审判员霍雨枫
审判员高喜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秦雪
书记员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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