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591号
申请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5层1**5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65号港湾大厦7楼A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恒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5号1幢704室自编01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广东恒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195002.1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195002.1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广东恒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95002.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云泰数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