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与四川创联智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民终10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生,云南省***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创联智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竹林巷与***街交口1栋1-5层B108-B114(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5LU3T5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8日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长水路410号晨龙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K40GN85。 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53175096。 法定代表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创联智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请求,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23)云072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326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谭 云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钱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