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02民初5302号
原告: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新业坊6号楼701A,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3、4、6栋6号楼单元23层1室B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493375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885GX4。
负责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531750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