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3民初4281号
原告:**,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管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