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0954号
原告: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会,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贾福宁,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郝刚,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青岛鲁海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车绍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葛 磊
书 记 员 李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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