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3217号
原告:于绘丽,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地铁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福宁,董事长。
原告于绘丽与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于绘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6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店灼艾堂艾灸养生馆位于城阳区中城路414号,是青岛地铁1号线施工紧邻的店铺,主要服务于社会各界亚健康人群,保养保健维护人体××需要一种无噪音无污染的市内外环境。因被告于2019年6月2日起,在原告店铺门口进行围栏封闭道路施工作业以后,每天尘土飞扬,噪音扰民不得安息,直接造成客户人流大幅度减少,没有收益,造成财产严重损失,每月房租都挣不出来,无奈之下,于2019年10月24日搬离此处。因被告的施工行为直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期间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或者立案后一定时间内,必须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八时四十九分向于绘丽的手机159××××0692短信发送缴纳诉讼费通知,并发送成功。原告未按照本院约定的时间如期交纳诉讼费。故原告于绘丽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孔孟
书记员刘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