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媛媛,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玲,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良,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地铁四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常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朱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玲,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市地铁四号线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洪娥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韩吉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琤琤
书 记 员  敖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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