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6民初2769号
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大街阳光假日城*****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涛。
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元,由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