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九鼎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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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执异41号
案外人: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南内环东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海波,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总经理,住长治市城区五一街9号7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九鼎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古某(实习),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高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九鼎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九鼎)与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九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唯美诺)对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晋04执3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山西唯美诺称:1.请求解除对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广场厂区院棚户区改造工程1#住宅楼,一楼面南由西向东3-11号商铺上下层11间商铺上下层房屋的查封。2.请求在被执行人工程折价款中就尚欠异议人工程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先后向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孙金明借款530万元。同年被执行人在还清银行贷款后,因无流动资金造成企业停产,所欠本金530万元及利息,暂无偿还能力。2015年4月,经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棚户区建设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由我方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出资,全额垫资开发该在建项目。截至目前,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欠我公司出资垫资款及2013年借款共计2265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被执行人在2019年与我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以1#住宅楼一二层和1-13号商铺抵押给异议人用于还款保证。所述九鼎汽配南关厂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1#住宅楼一二层和1-13号商铺归属我方所有。2021年3月17日,异议人闻讯贵院对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关厂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1#住宅楼一楼面南由西向东3-11号商铺上下层共计11间商铺进行了查封,贵院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停止执行程序。1.该在建项目系异议人实际出资、全额垫资开发建设,被执行人至今仍欠异议人垫资款、工程款及借款2265万余元,贵院对案件采取的执行措施严重侵害到异议人的财产权益。2.该在建项目至今未能办理任何手续,也不具备交付条件,也没有实际交付。被执行人九鼎汽配多年来欠付异议人垫资款、工程款及借款等款项,早在2019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即与异议人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以九鼎南关厂区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工程1#住宅楼一二层和1-13号商铺抵押给异议人用于还款保证。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偿还欠款,故所有商铺的财产权利仍归异议人所有,被执行人无权处置。因被查封房产系棚户区改造工程并无产权亦无产权登记,贵院未依法查明房屋权属及存在的权利瑕疵即下达查封决定,于法无据。3.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欠款经多次催告均未支付,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拟对工程折价或拍卖处置,异议人对人民法院在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应当享有优先权,请求在工程折价款中优先受偿。

为支持其请求,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建筑施工合同、还款协议书两份、(2021)晋0403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山西唯美诺称案涉工程项目系其实际出资、全额垫资开发建设,被执行人长治九鼎尚欠其垫资款、工程款及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案涉工程项目的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人。正如山西唯美诺所述,其与长治九鼎之间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够排除对案涉工程项目房屋的查封措施,对其解除案涉工程项目房屋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本院对长治九鼎案涉工程项目房屋采取的执行措施现为查封措施,并未进入财产处置程序,尚不涉及对价款的分配问题,山西唯美诺对长治九鼎案涉工程项目房屋折价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山西唯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成立
审判员王瑞
审判员王少军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申媛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