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3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涛,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03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美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工程垫资款及借款等费用合计22658347.55元,承担执行费90058元,共计22748405.55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74840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黄宝亮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