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恢4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845943-6。
法定代表人王鸿鹏。
被执行人王鸿鹏,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钱红玉,女,满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鸿鹏之妻。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鸿鹏、钱红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其名下牌照号冀B×××**的泵车作价2000000元抵债,剩余2700000元自2020年6月起15个月内付清。2020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该案已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交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恢41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刘建红
审 判 员  何晓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琼
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