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1民初836号
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鹏,职位董事长。
被告:遵化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南二环东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凤芹,职务经理。
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首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