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663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对原告**与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281民初6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冀0281民初6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原告)姓名“闫峰”补正为“**”。
审 判 员 刘冬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思佳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