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243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被告:马梓春,男,54岁,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484594363。
法定代表人:王鸿鹏,职位:经理。
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
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职位: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梓春、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78092元,并且自2013年2月9日起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2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我在马梓春借用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宿舍楼工地从事砌砖工程。我一直干到2012年9月,我所承建的两处宿舍楼完工我就不干了。在2013年2月8日,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迁安鑫达钢厂宿舍楼项目部给我出具了砌墙队清单,经过清算确认尚欠我278092元。之后我多次找马梓春催要欠款,马梓春一直以发包方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推脱。马梓春多次带我去鑫达钢厂追要欠款,但是鑫达钢厂一直未拨付。至今已经拖欠工程款多年,我要求马梓春和唐山永兴连带承担给付责任,要求鑫达钢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是遵化市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将本案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故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