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101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李志文,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占英,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东强、郑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