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1民初1101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李志文,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平安城镇马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占英,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贠东强、郑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