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石花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210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袁,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9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58205304L。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潍坊石花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丰城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07656852。
法定代表人:刘晓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金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潍坊石花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云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小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