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2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东侧泰山家园高层公寓B座4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西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西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起,男,该村村主任。 上诉人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西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8月3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9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刘 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