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23执保4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923财保3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0923财保363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