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02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泰山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