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1875号
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南环路100号。
诉讼代表人: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产业基地长安街501号运维国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原告中盐宏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杨 巍
审判员 周 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